各县、区总(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委、办、局、公司工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会,金融单位工会,驻蚌单位工会,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市总各部室:
《蚌埠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2日市总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蚌埠市总工会
2018年3月7日
蚌埠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加强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作用,充分体现精准帮扶,积极协助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帮扶工作相关要求和《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办法》(皖工发〔2016〕26号)、《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救助范围及对象
市区范围内纳入工会帮扶救助档案的在职困难职工家庭;下岗、转岗、分流、失业困难职工家庭;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农民工家庭。具体包括:
1.低保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55元),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833元)以下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4.其它原因致困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但是家庭遭遇非常重大意外灾害、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 (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此公式仅适用本款)的条件。
5.困难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办法和相关具体要求按照省总《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的规定执行。(此文件已在市总工会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二、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建档要求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
困难职工建档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相关具体要求按照省总《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的规定执行。
三、帮扶救助项目及标准
本办法规范的帮扶救助项目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具体按照当年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一)生活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和致困造成实际支出费用情况,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具体标准见下表:
档案划分标准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年度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人口数÷12个月 |
救助标准 |
家庭月人均555元及以下 (全总级档案) |
全年生活救助不低于3000元(全年分两次发放) |
家庭月人均556—833元 (省总级档案) |
全年一次性生活救助不低于2000元(春节前发放) |
对遭受火灾等其他原因致困户,参照生活救助档案划分标准给予相应救助。
特殊情况下,对其他急需救助的困难职工给予500元以下的临时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和致困造成实际支出费用情况,给予相应比例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见下表:
档案划分标准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年度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人口数÷12个月 |
救助标准 (四舍五入到百元) |
备注 |
家庭月人均300元以下 (全总级档案) |
家庭自付医药费的80% |
15000元 封顶 |
家庭月人均301—555元 (全总级档案) |
家庭自付医药费的60% |
12000元 封顶 |
家庭月人均556元-833元 (省总级档案) |
家庭自付医药费的40% |
10000元 封顶 |
其他原因致困户的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方式,按照《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的规定,需包括家庭投资性净资产和储蓄。
市总工会根据每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对各类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四、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农民工),初次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帮扶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核对承诺授权书;
2、农民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能够反映本人曾经就业的下岗失业证明;残疾职工或家庭成员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如家庭成员无收入,需由社区、街道提供无收入证明)、低保领取证明(有当年领取记录的)等;
5、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需出示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异地就诊门诊正规收费票据。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周期为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产生的费用,医疗救助申请一个年度不超过1次。申请人再次提出救助申请的,前次救助已认定的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用不予重复认定;
6、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困难职工,需出示灾害定损的相关材料,如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在档困难职工再次申请救助的,根据《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的规定,提交填写清楚且手续完备的《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和本条前述3、4、5、6款证明材料。此项工作今后同步在蚌埠市工会职工服务网开通线上申请模块。
(二)审核
基层工会应按照安徽省总工会《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的规定,建立初审核实、公开公示、逐级审批、动态管理等制度,准确填报困难职工档案信息,整理汇总困难职工电子表格。
经审查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或帮扶站发给申请人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档案表,由基层工会或帮扶站将档案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CARE.ACFTU.ORG)。经审核发现职工本人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要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困难职工建档申报资格、作不诚信记录并与相关救助挂钩。
市总工会直管、行业(系统)、驻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由所在单位工会在申请审批表上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报上级工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由企业留守部门审核签章报上级工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市总工会直管、行业(系统)、驻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协调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安排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别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复核,根据核实情况签署核对意见。
(三)审批发放
1、审批。救助申请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签署救助意见;报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签批。
2、公示。审批意见签署后,在市总工会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按财务制度办理手续,救助资金通过工会会员卡实行实名制打卡发放。
审批发放后,困难职工原始纸质档案由市总工会保存,由市总工会统一将帮扶救助信息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各系统(单位)工会帮扶工作站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附则
1、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总工会负责对直管、行业(系统)、驻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救助工作的审批发放和档案管理;各县、区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农民工救助工作的审批发放和档案管理,市总工会定期对各县、区相关工作进行监管抽查。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
2、各区总工会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按照本办法制订的救助标准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对照本办法,由职工本人申请,分别由所在单位(社区)工会、街道(乡镇)工会和区总工会承担相应的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职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由各区总工会提供职工本人承诺授权书和导入模版,市总工会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3、各县总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对救助标准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制订或修订救助制度;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的各类帮扶救助工作。
4、凡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对申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已领取资金的,将对资金坚决予以追回。
5、本办法中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户人均555元/月,该标准随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保标准而调整。
6、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蚌埠市行业(系统)工会帮扶工作站工作制度》、原《蚌埠市总直管、驻蚌企事业单位工会帮扶工作站工作制度》和原《蚌埠市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帮扶工作站工作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全总、省总制订出台有关文件政策,如与本办法相关条款不一致的,按照上级工会新要求执行。
7、本办法由蚌埠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蚌埠市直管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区管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审批表
3、蚌埠市直管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
4、蚌埠市区管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
5、蚌埠市工会帮扶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