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蚌埠市工会送温暖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0-03-20 16:30作者:权益保障部信息来源:蚌埠市总工会阅读:

 

蚌工字〔2020〕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蚌埠市工会送温暖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市总各部室:

《蚌埠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蚌埠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20年3月11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蚌埠市总工会  

                                2020年3月13日    

 

 

 

 

 

 

 

 

 

蚌埠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2015]20号)、《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39号)、《安徽省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安徽省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帮扶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给我市各级工会用于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专项资金。

(二)省及各级地方财政拨给工会使用的配套帮扶资金。

    (三)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来源。

二、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及时将符合《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 号)、《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问题的说明》(皖工办发〔2018〕75号)规定的建档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帮扶救助范围。

三、资金使用原则和救助标准

(一)使用原则。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和银行卡发放”的原则。

(二)救助标准:

参照《蚌埠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暂行)》(蚌工[2020]9号)执行,如救助办法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的办法为准。 

(三)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1.各县、区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市直和各系统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2.帮扶资金应通过个人银行卡(存折)发放,帮扶(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以短信、电话、微信和书面等方式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3.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四、帮扶资金管理

1、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明细分类核算。权益保障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2、各级工会应根据中央、省、地方财政拨付帮扶资金和工会经费投入情况,编制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后实施。

3、各级工会要规范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建档、资金发放、档案动态管理等环节流程,对帮扶资金发放实行程序化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4、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央财、省财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可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意见执行。

五、帮扶资金监督检查

1、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职责。

1)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2)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发放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3)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2、各县、区总工会对帮扶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各县、区总工会要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及审计监督制度,经费审查部门要把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审计范围,每年对本级工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国家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3、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对违纪违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六、附则

1、各县、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蚌埠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蚌埠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送温暖资金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工办发〔2017〕12号)、《安徽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皖工发〔2019〕3号)以及有关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各级财政拨付的送温暖资金、上级工会经费下拨送温暖资金、本级工会预算安排的送温暖资金、接受社会捐助的送温暖资金,以及送温暖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7.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慰问对象,包括地方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或社会捐赠方指定的送温暖对象,其他经市、县区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特殊送温暖对象。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标准和使用管理 

1、帮扶救助在档建册困难职工的,按照我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慰问因下岗失业、患重病、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因公牺牲、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规定),每户不高于2000元; 

3、慰问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基层一线、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基层职工,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每人不高于1000元; 

4、慰问工匠大师、重点学科 (工程项目)带头人等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以及其它特殊形式慰问,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5、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慰问对象,包括地方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或社会捐赠方指定的送温暖对象,其他经市、县区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特殊送温暖对象,每户不高于1000元。 

6、资金使用要根据来源及其规定用途,分清科目精准分配列支。 

7、送温暖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8、送温暖资金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开支。开展送温暖等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发放形式与要求 

1、送温暖资金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卡号、开户行、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

2、送温暖资金应当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送温暖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资金流水清单清晰透明。资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电话、短信、慰问信、帮扶联系卡、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通知到慰问对象,确保职工直接感受到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的关心关爱; 

3、采用发放物资形式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的,按照地方财政有关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4.资金使用后,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留存实名制汇总表、银行转账等相关票据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存档。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职责。 

(一)权益保障部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同时对基层工会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 

(二)财务部门负责送温暖资金的接收、拨付和发放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对送温暖资金和上级工会下拨的资金、本级预算的工会经费资金以及募集的社会捐助资金等要严格区分,规范用途,实施分类明细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严格监督资金用途和制度落实。 

第七条  各县、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蚌埠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