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编辑日期:2021-08-09 11:26作者:组织部信息来源:蚌埠市总工会阅读:
市总工会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责任方式 监督方式
1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20号)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基层工会 市总职工服务中心承办。 0552-2053297
2 工会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总工发〔2008〕52号):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工会会员 市总保障部联合法援中心开展。 0552-2053297
3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四、继续实施25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水环境生态补偿、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棚户区改造等25项民生工程。
2.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对我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蚌工办[2020]31号)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会,金融单位工会,驻蚌单位工会,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 各单位工会收集个人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后递交市总保障部,市总审核、公示、打卡发放救助金。 0552-2053297
4 困难职工子女助学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四、继续实施25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水环境生态补偿、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棚户区改造等25项民生工程。
2.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对我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蚌工办[2020]31号)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我市市区范围内参加当年高考被本、专科(含高职)院校录取和参加当年中考被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 各单位工会收集个人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后递交市总保障部,市总审核、公示、打卡发放救助金。 0552-2053297
5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四、继续实施25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水环境生态补偿、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棚户区改造等25项民生工程。
2.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对我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蚌工办[2020]31号)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会,金融单位工会,驻蚌单位工会,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 各单位工会收集个人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后递交市总保障部,市总审核、公示、打卡发放救助金。 0552-2053297
6 劳模认证 根据全总、省总、市总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 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全国、省、市级劳模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总进行审核认证。 0552-2046703
7 女职工“阳光家园”创建 1.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创建“阳光家园—母婴室”。
2.根据全总《关于推荐申报2019年全国工会爱心托管班的通知》(工女委办发〔2019〕5号)精神及全国工会推动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工作现场推进会(2018年5月召开)的相关工作部署,自2018年起持续推动用人单位创建“阳光家园—托管班”。
3.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精神,创建“阳光家园—托育室”
4.依据《关于推荐申报 2021 年省级女职工“阳光家园”的通知》(皖工女职〔2021〕7 号)和《关于推进女职工“阳光家园”建设的通知》(蚌工办〔2021〕15号)文件精神,根据全总、省总的部署要求,今年将继续在全市开展女职工“阳光家园”建设行动。
市总工会女职工部 基层工会 市总工会实地验收、对运行情况进行督查。 0552-2044359
8 举办“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 根据省总“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要求,蚌埠市总工会下发“关于举办‘红天缘’交友联谊会的通知” 市工人文化宫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35岁以内未婚在职职工 市工人文化宫具体负责。 0552-2051302
9 入会建会申请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将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基层工会 指导基层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0552-2048012
10 职工书屋(吧)、流动书箱创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保障法》中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 总工发﹝2008﹞3号)。《蚌埠市职工书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蚌工〔2020〕59号)
市总工会宣传教育部 全市各级工会 拟定指标、考察推荐、审核评审、命名挂牌。 0552-2050363
11 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工办发〔2016〕44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厅)级劳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工字〔2017〕3号) 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全国、省、市级劳模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总进行审核后打卡发放。 0552-2046703
12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 1.《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发﹝2017﹞14号)。
2.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3.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劳动和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工〔2021〕13号)
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全市职工 印发年度竞赛通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 0552-2046703
13 举办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工作职责、《关于加强职工文体组织建设的意见》(蚌工字〔2015〕17号) 市总工会宣传教育部 全市各级工会 活动策划、审批,基层申报、组织审核,活动开展。 0552-2050363
14 组织劳模参加疗休养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1号)。
2.《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5号)。
3.关于组织市级劳模短期疗休养的通知(蚌工办〔2020〕25号)
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市级劳模和市五一劳动奖章 基层推荐,市总审核。 0552-2046703
备注:省指导目录14项,市级认领14项。